10月31日,央視《焦點訪談》欄目聚焦了2011年渤海漏油案的宣判,大連海事大學副校長單紅軍教授接受了該欄目的采訪,對案件的宣判進行了解讀。
單紅軍教授解讀:
行政調解的時候,對于康菲公司的責任當時是模糊處理的,康菲公司盡管支付了費用,但是不認可其支付的當時的款項屬于賠償款,本案的意義在于,法院用司法判定的形式確認了康菲公司的侵權責任,以及企業(yè)應對本次溢油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shù)呢熑巍?span lang="EN-US">
案件背景:
2011年6月,位于渤海的我國最大海上油氣田——美國康菲石油子公司和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合作開發(fā)的渤海19-3油田發(fā)生重大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海域6200平方公里的海水污染,并給沿海水產養(yǎng)殖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10月30日上午,以21名河北省樂亭縣養(yǎng)殖戶為原告的這起海上污染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一審宣判。
宣判意義:
這次一審判決的168萬元養(yǎng)殖損失賠償并不是個大數(shù)字,但跳出數(shù)字來看,這168萬元卻是海洋環(huán)境污染賠償訴訟的一個重大進步。以往的一些海洋污染糾紛,由于取證維權的難度極大,多數(shù)甚至都無法立案,此次案件的審理判決,對溢油造成的污染損害進行了認定,對后期的系列訴訟都將形成積極的影響。同時判決也表明,在中國,任何生產經營均應依法合規(guī),無論是中國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