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界定政府職能的關鍵是,厘清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以及政府與社會的三重關系。黨的十八大后,國務院提出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本目的就是要激發社會活力和發展動力。對此,交通運輸系統正在大力推進、深入實施。但是,權力瘦身不等于責任瘦身,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應迅速適應新角色,從受動式作為轉向更加積極主動的作為。
“簡政放權”意味著要精簡掉束縛市場主體的“無形枷鎖”和錯裝在政府身上的“有形之手”,進而激發企業活力、發展動力和社會創造力。這要求交通運輸部門要逐步減少行政審批,將相同相近、關聯事項合并、取消或下放。本屆政府以來,交通運輸部已取消下放部行政審批事項36項,占到總審批事項的55%。
“簡政放權”不僅要限制政府的權力,還要規范政府權力的運行。在交通運輸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明確每一個審批事項的審批機關、申報條件、遞交材料、審批程序、時限等內容,做到標準明確、程序嚴密、運作透明、制約有效。
“簡政放權”不是一放了之、撒手不管,而是要“放管結合”,把該管的事管好。在交通運輸領域,涉及重大安全的事項,不僅不能放,反而應當加強監管。關于交通運輸行政許可的職權范圍,《行政許可法》有原則性的規定,并有“權力清單”進一步明確。不過,“權力清單”不是法律,不能以“權力清單”代替法律,更不能由長官意志決定“權力清單”。在實踐中,仍存在著該放的還在管、巧立名目以管代放的現象。
目前,在交通運輸領域簡政放權之后,往往代之以行政檢查并以行政處罰為輔助。如,取消從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后,對從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業務的服務機構實施備案管理;海事管理機構對從事內河船舶船員服務業務的服務機構,每12個月至少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保其具備相應從業能力。
“放管結合”涉及行政管理方式的變革,即由傳統的注重事前監管到注重事中、事后監管的轉變。事前監管是準入性的行政行為,因其涵攝的范圍大而導致效能低下,還可能造成對公民權利的過分限制。而針對特定違法對象的事中與事后監管,其效率更高,且對公民的影響范圍更小。當然,事中與事后監管方式對交通運輸行政管理機關的執法能力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不同于事前監管的受動性,事中、事后監管是行政機關的主動作為,交通運輸行政機關必須更積極地主動作為,做好服務保障工作。
“放管結合”還涉及到從硬性監管到柔性監管的轉變。相對于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行政指導、行政契約、行政獎勵、行政調解等行為多以說服、引導、調解、協商、溝通、協助的方式。這種柔性監管手段具有傳統硬性監管方式不具備的優勢,如無對抗、少紛爭、重民意、低成本。因此,在交通運輸領域,應當轉變觀念,改革傳統監管的一元化僵化模式,實現行政監管的軟硬兼顧。
“優化服務”旨在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效率。在交通運輸領域,應堅持簡政放權、提升交通運輸管理服務水平與轉變政府職能相結合,強化權限意識、程序意識、服務意識;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轉變重審批、輕監管,重處罰、輕糾錯的現象,做到管理與服務并重,為公眾提供公開、透明、高效的服務。近期,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第三批便利船員服務清單》,出版“船員寶典”系列叢書,實行海船船員證書無紙化申辦,提供內河船舶船員手機短信提醒服務,縮短船員考試成績公布時間,充分體現了交通運輸管理機關服務意識的增強。
此外,還應當對交通運輸行政管理相對人建立征信系統,實行“黑名單”制度,通過信息公開,進行預警。對于守信的行政相對人,可以在行政檢查執法過程中給予減免,對于失信的行政相對人,加大檢查執法力度和頻次,進而加強懲戒。
(作者系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