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英國羅爾斯·羅伊斯公司發布了“高級無人駕駛船舶應用開發計劃”白皮書,計劃于2020年建成無人駕駛示范船。2016年10月,丹麥啟動無人駕駛船舶研發項目的同時,挪威開辟了無人駕駛船舶試驗區。荷蘭正在研發利用“浮動自駕無人船”實現載人和貨運。韓國開發了“通用聯合平臺”無人駕駛船舶通用技術平臺。美國、英國、比利時和韓國等國家已啟動無人駕駛船舶的國內立法程序。
“如今,《中國制造2025》行動綱領為無人駕駛船舶研發帶來了機遇。中國船級社發布的《智能船舶規范》為無人駕駛船舶提供檢驗標準。無人駕駛船舶成為未來船舶發展的趨勢已勢不可擋。”全國人大代表、大連海事大學原校長王祖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與人工駕駛相比,無人船的優勢顯而易見,“可實用化的無人駕駛船舶技術有利于減少人為因素對船舶安全、海洋環境的影響,降低營運成本、提高運輸效率,更重要的是無人駕駛船舶的自動導航與避碰技術可以將船員從艱苦的航行生活中解脫出來,減少海難的發生。在貨運、科考、探查、漁業、氣象、海警、海防等領域應用將更加普遍。”
然而,在獲取無人駕駛船舶在安全、環保和能效方面帶來的諸多好處的同時,我們也應預見其對于現有造船、配員、航行安全與海上避碰等技術和規則方面的挑戰。
“現階段我國在無人駕駛船舶技術研發方面滯后于世界先進水平,與之相關的國內法規有待完善。首先,需研發整合無人駕駛船舶涉及的衛星通信和導航、計算機、自動化、網絡等新技術。其次,有待完善無人駕駛船舶營運和監管的國際國內法規。”為適應無人駕駛船舶技術和法規的發展趨勢,王祖溫提出了“關于加強無人駕駛船舶相關技術和規則研究的建議”,建議我國應盡早從無人駕駛船舶的技術研發、海事法規研究和未來航海人才培養三個方面推動我國無人駕駛船舶的可持續發展。
一是國內有關部委應給予政策和經費支持,盡早開展無人駕駛船舶的技術研發。重點應研發無人駕駛船舶的設計建造、海上航行控制、海上安全和防污染、操縱控制和指揮等關鍵技術。
二是交通運輸部應鼓勵有關研究部門提早開展相關法規研究,提出法規修正提案。重點應開展保障無人駕駛船舶的海上航行安全、船舶海上避碰規則、法律責任和保險等法規研究,提出修改建議案,提高我國在國際海事領域的話語權。
三是規劃未來航運人才培養戰略計劃。重點研究航海院校面臨無人駕駛船舶時代的到來,如何考慮調整人才培養戰略規劃,以適應無人駕駛船舶帶來的挑戰和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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