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江蘇一艘叫做“聯合女神號”的2萬噸級貨輪在印度被孟買高等法院扣押,船上23名船員被困當地一個港口內40多天,生活陷入困境。船員們不但無法回家,還被拖欠了5個月共計150萬元的工資。“聯合女神號”貨輪,船東為南京遠浩船務公司(簡稱遠浩公司),船員由南京遠騰船務有限公司(簡稱遠騰公司)派遣。2016年7月,該船從江蘇南通港出發,執行前往印度的國際遠洋貨運任務,2016年12月14日抵達印度霍爾迪亞港外錨地,12月28日卸完貨后就被當地扣押,原因是遠浩公司的其他船只拖欠了國外油商的加油款,其受到牽連。而就在該船被扣押的當月,遠浩公司宣布破產。
當務之急,是讓船員盡快回家并拿到被拖欠的工資。據悉,經過我國駐加爾各答總領館及江蘇省有關政府部門的努力下,23名船員可望近期回國。但船員們被拖欠的工資如何得到償付呢?
本案中涉及較為復雜的法律關系。首先,這是一起涉外債務糾紛引發的案件,由于船東未履行債務,使船員權益受到損害。其次,涉事船員與遠騰公司、遠浩公司之間存在三角法律關系。其中,勞務輸出單位遠騰公司與勞務輸入單位遠浩公司是勞務派遣關系;勞務輸出單位遠騰公司與船員們之間是勞動關系;船員們與勞務輸入單位遠浩公司是勞務服務關系。由于船員們與遠騰公司構成勞動關系,因此,基于勞動合同,船員們有權向遠騰公司索要被拖欠的工資。而基于勞務派遣關系,遠浩公司有義務向遠騰公司支付勞務費。也就是說,遠騰公司向船員們支付工資是以遠浩公司向其支付勞務費為提前的。但從法律上看,遠騰公司不能以遠浩公司未向其支付勞務費為由而拒絕償付船員的工資,而應當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然后,遠騰公司再向遠浩公司行使勞務費的求償權。從媒體報道情況看,盡管遠騰公司已抵押了辦公用房,用于籌集資金并已墊付了數十萬元的費用,但仍然與完全的債務履行有相當大的差距。也就是說,遠騰公司事實上已經構成了違約,并應承擔違約責任。
目前船東遠浩公司已經資不抵債陷入破產境地,因此,所有債權人的債權也只能統一納入到破產程序中分別受償。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對公司破產財產清算程序中,公司職工的工資應當得到優先受償,以使公司職工的勞動權益得到最大保護。然而,本案中船員們無權直接向船東索要工資,因為船員們與遠浩公司形成的是勞務服務關系,雙方的法律關系是遠浩公司向船員們提供工作崗位,船員們向遠浩公司提供勞務,即遠浩公司并無向船員們直接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義務。因此,船員們沒有資格參與到遠浩公司的破產程序中行使工資的優先受償權。當然,遠騰公司有權參與到遠浩公司的破產程序中申請債權。然而,根據我國的《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即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對于一個資不抵債的破產公司,遠騰公司的債權很難得到全額清償。因此,不能等到遠浩公司破產程序終結,遠騰公司拿到勞務費后,再支付船員工資。
我國的《公司法》修改后強化了公司的社會責任,公司不能僅以公司營利或股東賺錢作為唯一目的,還應當關懷和增進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由于遠浩公司債務違約,給中國企業的國際信譽帶來負面影響,更嚴重的是,23名船員被長時間扣押在船上,事實上成了遠浩公司債務履行的“人質”,這對船員的勞動權甚至生存權都構成了重大侵害。目前,權宜之計是船東遠浩公司想辦法拿出資金解除“聯合女神號”貨輪的扣押并支付港口停泊費用,然后通過破產程序,拍賣“聯合女神號”(如果該輪被納入破產財產,應當統一納入到破產程序中,不得單獨拍賣并對部分債權人進行清償),所得資金尚可支付必要的開支。然而,作為整個“危機”的始作俑者,遠浩公司的股東目前卻沒積極作為,這不但不利于危機的化解,而且也會導致自己的損失日益擴大,因為,貨輪目前每天在港口消耗約1萬多美元,幾個月后就可能造成在破產時真的“無產可破”“無資可償”的結局。
(作者系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