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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海事大學章程

大連海事大學源于1909年設立的郵傳部上海高等實業學堂船政科。1911年以船政科為基礎創辦郵傳部上海高等商船學堂,1912年更名為吳淞商船學校,1915年停辦,1929年復校后更名為交通部吳淞商船專科學校,1937年再度停辦,1939年于重慶復校并更名為國立重慶商船專科學校,1943年并入位于重慶的國立交通大學,1946年于上海復校并更名為國立吳淞商船專科學校,1950年與交通大學航業管理系合并成立上海航務學院。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決定將上海航務學院與發端于1927年東北商船學校的東北航海學院合并組建大連海運學院,同年,發端于1920年集美學校水產科的福建航海專科學校并入。1960年,學校被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1963年,國務院批準學校航海類專業實施半軍事管理。1994年,學校更名為大連海事大學。1997年,學校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1998年,學校質量管理體系通過國家港務監督局和挪威船級社(DNV)認證,成為國內率先將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引入人才培養質量管理的高校。2017年,學校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大連海事大學的發展歷史,代表了中國高等航海教育的發展歷程。學校在民族飽受外辱、國運衰敗之際萌發創辦,并肩負著“挽救航權,振興國運”的歷史使命。雖幾經周折、歷經磨難,但始終薪火相傳,不斷發展,培養了大批航運事業的棟梁之才,素有“航海家的搖籃”之稱,為振興和發展國家航運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

學校始終牢記使命與責任,立足海事、服務交通、面向海洋,踐行“學匯百川,德濟四海”的校訓,傳承“堅定、嚴謹、勤奮、開拓”的海大精神,發揚“同舟共濟、艱苦卓絕、科學航海、愛國為根”的海大傳統,堅持扎根中國大地,辦出海事特色,走世界一流大學發展之路。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大連海事大學,簡稱“大連海大”、“海大”,英文校名為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縮寫為DMU。

    學校注冊地址為遼寧省大連市凌海路1號,在大連設有凌海等多個辦學地點;在海外設有斯里蘭卡、厄瓜多爾等校區;在北京、深圳、海南等地設有研究機構,并可根據區域經濟及學校事業發展需要適時增設或調整研究機構,以支撐科教融合、人才培養與實踐、成果轉化等工作。

    學校網址為zcylwlkj.com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業務管理與指導。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遼寧省人民政府、大連市人民政府對學校進行共建。共建者依據共建協議為學校提供政策與辦學條件支持。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致力于引領海事教育,推動交通發展,以“造就業界精英、社會棟梁,服務交通強國、海洋強國建設”為使命,努力建成研究型世界一流海事大學。

    第七條 學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致力于培養具有家國情懷、全球視野、綜合素養、創新能力的高素質專門人才。

    第八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大連海事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

  •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九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十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以及變更名稱及類別、設立或調整校區及校址等事項;核準學校章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考核領導班子及成員;監督和規范學校辦學行為;監督、考核或委托其他機構評估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審定學校中長期發展規劃;審查批準學校需要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審批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尊重和保障學校的獨立事業單位法人地位和辦學自主權,提供辦學自主權救濟途徑,保護學校事務不受校外機構、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支持與保障;支持學校依法籌措、管理、使用、處置財產和經費。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確保辦學目標符合舉辦者和主管部門要求,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 第三章 學校的職責與功能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業、嚴控規模、保證質量的原則,適當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需要、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辦學條件,立足國內交通運輸行業和國際航運業發展趨勢,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以海洋運輸工程領域相關學科專業為關鍵,堅持“一流牽引、強化特色、夯實基礎、交叉突破”,厚實基礎學科、發展應用學科、加強交叉學科,培育新興學科,構建優勢突出、特色鮮明、結構優化、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注重一流學科的牽引與輻射作用,通過學科生態集群建設,帶動學校整體實力提升。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和交通運輸發展需要,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按照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依法招收學生。學校建立招生監督和協調機制,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發展需求和人才培養需要,制定培養方案,優化課程體系,執行教學計劃,開展教材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法確定和調整不同層次、類別教育的修業年限。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自主制定學位標準,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標準的受教育者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學校依法向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八條 學校依據國家教育教學標準、相關國際質量標準和行業質量管理規則,對人才培養等活動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全面質量管理,提高辦學質量。校長是質量管理體系的最高管理者,負責任免質量管理體系管理者代表,確定質量方針和質量目標,組織建立、實施與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學校積極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人才培養行業認證標準。

    第十九條 學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經濟主戰場、國家重大需求、人民生命健康和行業、地方發展需要,堅持科教融合和創新協同,自主組織開展自然科學、工程與技術科學、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學術研究。

    第二十條 學校鼓勵科研人員與校內外相關研究領域人員組成團隊開展科學研究,倡導與國內外優勢創新力量開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推動知識創新和科技發展。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擴大和保障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享有相應的科研自主權,增強創新活力。

    第二十一條 學校堅持崇尚科學、追求真理、學術自由、勇于創新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懲處學術不端與學術腐敗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辦學,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內外高等學校和其他組織機構在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等方面的多層次合作與交流,引進和輸出優質教育資源,提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師資隊伍的國際化水平,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和標準的制定,在國際海事事務中為國家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條 學校堅持文化育人,推進文化傳承創新,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融匯世界先進文化,培育藍色海洋文化,服務文化強國建設。

    第二十四條 學校在核定的機構限額和人員編制范圍內自主設置綜合管理、教學科研和支持保障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安排人員編制的規劃使用,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依據國家和部有關規定,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薪酬和福利體系及工資待遇正常增長機制,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等靈活分配方式。

    第二十五條 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政府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以及合法擁有的其他資產。

  • 第四章 人員

    第一節 學生

    第二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培養要求,對航海類專業學生參照軍事類專業要求實施管理(簡稱半軍事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獎懲和激勵機制,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者進行批評教育或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益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為學生成長成才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為在學習、生活及就業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節 教職工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規定和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按照法律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六)就職務職稱、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忠于教育事業,履行崗位職責;

    (三)為人師表,恪守師德規范,遵守職業道德;

    (四)維護學校聲譽和合法權益;

    (五)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六)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七)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享有學術自由,自主開展教學研究與科學研究活動;應嚴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學科研水平。

    學校成立黨委教師工作委員會,研究審議教師思想政治和師德師風建設工作重大事項,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校實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科學設置崗位,并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動態管理。學校采用競聘上崗和公開招聘等方式依法自主聘用(任)各類人員。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置的特設崗位,以及利用捐贈資金等自主設置的吸引高層次、創新型人才的崗位,原則上可不受崗位設置標準和總量的限制。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職工提高職業素質、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崗位職責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其聘用(任)、晉升、解聘的重要依據。學校重視師德建設,將師德考核擺在教師考核的首要位置,強化師德考核結果的運用。

    學校建立統一、規范的教職工榮譽體系,對成績突出和為國家、行業、地方及學校贏得榮譽的教職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者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益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受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節 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 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離退休工作的政策規定,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生活,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關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條 在學校接受其他類型教育、培訓的受教育者,在校學習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十一條 非本校在編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工作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四十二條 學校黨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履行《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中央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法律、黨內法規和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四十四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黨委全委會由黨委常委會召集,議題由黨委常委會確定。會議必須有2/3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四十五條 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黨委常委會其他成員或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非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和由黨委書記根據工作需要指定的人員可列席會議。

    第四十六條 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的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按規定程序批準設立基層黨組織,包括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等。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黨的工作機構和綜合管理機構,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職責。學校堅持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黨的有關機構可以同職能相近、聯系緊密的其他部門統籌設置,實行合并設立或者合署辦公。

    第四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大連海事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承擔黨章、黨內法規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二節 校長

    第五十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教材建設,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 校長和副校長實行任期制。副校長協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五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常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決定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校長辦公會議的組成人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可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列席人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節 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決定學位授予標準、學術評價標準、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與崗位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研究生導師遴選標準與辦法、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學術道德規范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重要學術機構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等事項;

    (三)審議和推薦教學與科研成果獎等重要學術事項;

    (四)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當事人,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五)對學校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重大學術發展規劃,機構編制總體方案,教學科研單位設置,學校預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與使用,以及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學校重大研究基地與平臺建設、重點研究領域與研究方向確定等事項提出咨詢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和學校委托的其他重大學術事項。

    第五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選舉產生的委員、校長委派的委員組成,其中,校長委派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3;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委員,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1/2。委員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委員任期與學校聘期同步,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學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可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規程開展工作。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評定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學位評定標準和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標準等;

    (二)審議研究生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

    (三)審議和決定學位評定、授予與撤銷;

    (四)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五)審核批準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六)審批學位授權學科的增列、調整和評估結果等事宜;

    (七)評審校級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優秀碩士學位論文;

    (八)開展學位授予質量的研究與評估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學校相關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參加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教學科研人員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中遴選產生。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長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實際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學校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并定期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四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低于代表總數的3/5。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其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

    學校制定教職工代表大會章程,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五十九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生代表大會)是廣大同學依法依規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治理的機構。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會組織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同學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經班級團支部推薦、院(系)學生會組織選舉產生,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第六十條 學生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主要學生組織,是學校聯系廣大同學的橋梁和紐帶。學生會組織架構為“主席團+工作部門”模式。實行輪值制度,學生會主席團集體負責學生會重大事項,不設主席、副主席,設執行主席。執行主席由主席團成員輪值擔任,以學期為一個輪值周期,執行主席負責召集會議、牽頭日常工作。

    第六節 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調、審議和監督機構,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學校與政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加強聯絡與溝通,促進學校開放合作;

    (二)對學校的發展規劃和涉及學校發展方向的重大決定提供咨詢意見;

    (三)幫助學校籌集辦學資金,爭取辦學資源;

    (四)從事其他有利于學校開展社會服務、獲得社會支持的活動。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六十二條 理事會成員一般由以下方面代表組成:

    (一)學校舉辦單位、與學校發展建設密切相關的政府部門、共建單位和地方政府等代表;

    (二)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代表;

    (三)杰出校友代表、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

    (四)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和相關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教師和學生代表等;

    (五)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

    第七節 其他組織機構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需要設立教學科研單位。學校教學科研單位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應按照管理權限提出動議并進行充分論證,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超出學校機構編制管理權限的重大問題,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需要設立支持保障機構和學校企業,為教學科研等各項工作的開展和教職工、學生的工作學習提供服務。

    學校建立為師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務的制度和機制,提升服務意識和水平。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各群團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職責,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置的黨政管理類、學術管理類、民主管理類等議事協調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及各自規定履行職責。

  • 第六章 教學科研單位

    第六十七條 教學科研單位主要包括學院(系、部)和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實驗室)等。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院(系、部)兩級管理體制,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賦予學院(系、部)相應的管理權限,指導和監督其在學校授權范圍內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六十九條 學院(系、部)設院長(主任)一人,實行任期制。除特殊情況外,院長(主任)人選須經本單位民主推薦、組織部門考察、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等環節產生。

    第七十條 院長(主任)是學院(系、部)行政負責人,在學校授權范圍內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的各項決定;

    (二)根據學校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開展人才培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實驗室建設、學術交流及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規章制度;

    (五)按學校相關規定組織籌措和管理使用本單位的教學科研經費和其他資金,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規范管理與合理使用;

    (六)負責本單位教職工和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管理與服務工作;

    (七)組織制定本單位教職工的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八)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十一條 學院(系、部)黨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學院(系、部)黨的建設,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貫徹執行,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在干部隊伍和教師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把好政治關。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健全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七十二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院(系、部)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學院黨組織會議先行把關,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七十三條 學院(系、部)應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教職工大會,院長(主任)應在會上報告年度工作、年度財務工作及其他專項工作。

    第七十四條 學院(系、部)設立基層學術委員會,行使對本單位學術事項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七十五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實驗室)按照有關規定或學校授權,承擔相應的職責與任務。

  • 第七章 資產、財務與后勤

    第七十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科學配置資源,建立固定資產共享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法保護、管理、合理使用學校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建設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學校依法管理科技成果(專利權、軟件著作權、專有技術)等可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的資產,行使投資者權利,履行投資者義務,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

    第八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根據發展規劃、工作任務、辦學績效等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真實反映學校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狀況和運行情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全面實施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條 學校實施基本建設的規劃管理,根據基本建設五年規劃內容確定建設項目,加強項目統籌,優化校區功能布局,改善辦學條件。

    第八十二條 學校建立與學校辦學目標相適應的一流后勤服務保障管理體系,為教職工和學生工作、學習與生活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監督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審計監督制度,建立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資產與財務監管體系,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內控與監督制度,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八十四條 學校設附屬中小學、幼兒園、醫院等機構,優先滿足師生員工教育、醫療衛生等需求,大力保障和改善師生福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和運行。

    第八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和諧穩定。

  • 第八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系

    第一節 服務行業與海事治理

    第八十六條 學校緊密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交通運輸行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堅持產學研用協調發展,積極探索與行業重點實驗室、研發機構、領軍企業等國家重要科技力量合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主動為國家、行業和區域發展提供科技與智力支撐。

    第八十七條 學校建立社會服務體系,積極開展與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行業組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交流合作,服務國家、行業和地方建設與發展,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與幫助。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對口支援與定點幫扶。

    第八十九條 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黨務公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九十條 學校積極響應“一帶一路”倡議,依法設立海外校區,實施“中國標準、本土實施”的海事教育對外合作交流模式。

    第九十一條 學校主動參與全球海事治理,加強與國際組織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發揮優勢學科在法律規范、技術標準、人才培養等領域作用,深度參與國際事務,提升我國在國際海事領域的話語權。

    第二節 校友會與基金會

    第九十二條 校友是指曾經在學校歷史沿革的各個階段學習或工作過的人士和獲得過學校名譽學位或榮譽職銜的人士。

    第九十三條 學校建立校友工作機制,關心、支持校友發展,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勵校友參與和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九十四條 學校發起成立大連海事大學校友總會。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關心支持校友總會及吳淞商船專科學校同學聯誼會、地區校友會等校友組織的工作,為開展校友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校友總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九十五條 學校設立遼寧省大連海事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遼寧省大連海事大學博聯助學基金會(以下統稱基金會)。基金會是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充分發揮吸引社會捐贈、募捐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拓寬募捐渠道,爭取辦學資源,依法管理與使用各類捐贈資源。

    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九十六條 基金會可依法依規聘請大力捐資助學、對學校發展有重大貢獻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榮譽職銜。

  • 第九章 標識與校慶日

    第九十七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中心由浪、船、帆構成;外環呈舵輪狀,下方為“1909”字樣;外環內側由中、英文校名組成。

    學校徽章為題有學校橫式中文標準字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九十八條 學校校旗為海大藍底長方形旗幟,長寬比例為3:2,旗面中央印有校名和校徽。

    海大藍由深藍和淺藍組成,深藍色值為C:100 M:70 Y:0 K:0,淺藍色值為C:30 M:10 Y:0 K:0。

    第九十九條 學校校歌為《大連海事大學校歌》。

    第一百條 學校校慶日為6月8日。

  •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并經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生效。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并、更名,或者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經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啟動章程的修改。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其他規章制度的制定與修改應以本章程為依據。

    第一百零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地址: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海路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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